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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9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9日 洛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以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为主要目标,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二、基本原则统一归集。各级各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准确。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公示时限,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依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级各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三、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涉企信息归集。各级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在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规定程序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1. 行政审批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等信息。2. 行政处罚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含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等,下同),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3. 行政确认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信息。4. 抽查检查信息。指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检查实施机关、类型、日期、结果等。5. 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如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6.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信息。指负责制定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情况,包括实施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部门、日期,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内容等信息。7. 司法公示信息。指司法判决文书、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股东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8. 行政仲裁信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或调解结果信息等。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2014年10月1日起至《暂行办法》实施前,各部门产生的信息应当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归集完毕。建立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通过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四、工作安排第一阶段:9月30日前完成主要监管执法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第二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各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第三阶段:组织对各单位涉企信息归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应归集信息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并依法进行公示。五、工作职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市政府对全市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市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六、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洛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协调解决全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督查、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联席会议由各相关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各县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形成较健全的市、县工作领导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要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支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将归集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通过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归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将适时启动问责机制。营造舆论氛围。要通过主流媒体报道、集中宣传活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社会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提高企业对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认识,加快形成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