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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偃师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偃政通〔2016〕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偃师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通告: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通知,我市岳滩镇尚庄村、喂南村、顾县镇顾县村、高龙镇高崖村、首阳山镇南蔡庄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57万元补偿,邙岭镇牛庄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51万元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偃师市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标准执行。

三、安置办法

将征地补偿费直接兑付到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讨论制定分配方案,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群众。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9月6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在乡镇政府。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以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为单位,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9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禁止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