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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批散乱污企业实施取缔的通知

项政〔2017〕2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批散乱污企业实施取缔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全市“散乱污”企业取缔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镇办依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第二次认真开展排查,新排查出“散乱污”企业77家。根据《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集中取缔“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二、土地、工商、质监、环保等手续不全的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彻底取缔。 各镇办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环保网格化管理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协同作战,依法依规拆除取缔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办落实属地管理,对拆除“散乱污”负总责,密切联合相关部门落实此项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要完成各自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 二、国土、工商、工信委、质监、环保、食药监、公安、电力等部门各负其责,联合行动,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散乱污”企业。 三、为确保工作实效,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取缔标准的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没有取缔到位的将按照政策要求实施问责;核查结果将列入对该镇办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