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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固定资产投资形式投入我县的现金和设备。其所兴办的企业为外来企业。其投资者为外来投资者。

第二条 凡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引进外来资金的,通称中介引荐人。

第三条 对外来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和保护,对中介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四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特事特办: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据国家税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对外来投资者独资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所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县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根据所投资占原投资比例,继续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四)对外来投资者投资的省级高新技术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受益的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对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由受益的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6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五)对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综合考虑投资规模、项目优势和已经享受的土地等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其享受最大税收优惠政策不高于上款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六) 外来投资者合资、参股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其外来股份在25%以上,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比例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在我县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

(二)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的,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除城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下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及超标噪声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奖励程序和标准按照鹤壁市有关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县政府对投资额大、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县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落地项目服务办公室,负责对落地项目进行全程服务。

第十一条 本县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属国家扶持的项目,涉及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的,县政府积极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