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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创造宽松、透明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人在我县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国内、外企业法人、经济实体、自然人在县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循环经济等产业政策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加工企业出售的资源原料产品销售收入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建企业年实缴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计算,县政府按照企业年度实缴税额5%的标准,予以技术改造资金的奖励8年(国家、省、县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县政府对年度实缴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达到项目可研报告批复预计纳税额的新建企业,实施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奖励办法为:依据所缴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应得部分的60%额度,从投产第2年起,以环保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分5年平均奖励(空闲地不享受优惠待遇)给企业。

第四条 新建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二、三条年度奖励,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牵头,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审计、监察、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考核小组,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的认定及纳税审计,形成关于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企业,奖励兑现于纳税会计年度下年6月末完成。

第五条 新建企业凡在县城规划内建厂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实行排污、水资源、防洪保安费全额征缴,县财政应得部分80%返还;凡在县城规划外建厂的,自投产之日起4年,实行排污、水资源、防洪保安费全额征缴,县财政应得部分80%返还。返还部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完善领办服务制度。对投资人投资新建的企业、项目,由招商办按项目领办服务制度实施跟踪服务、全程领办;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结。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七条 招商办要与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渠道,搞好调查、走访,对外来投资者提出需要县政府解决和协调的问题,最迟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答复。

第八条 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对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要公开查处并予以曝光;涉及中省直单位的,要通报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引发投资者撤资,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鼓励各企业投资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职能部门及行政人员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监督举报(鸡东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设举报电话:5563795);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投诉中心每季度向域内企业征询意见,对投诉、举报或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时办结。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未包含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县内投资人新建企业和老企业新上改扩建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招商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鸡办发8号(《鸡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享受鸡办发8号文件尚未到期终止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到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