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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甘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加快上甘岭区经济发展,搞好工业立区工程,实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早日达到小康社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金山屯区投资优惠政策。

1、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五年。

(1)、收买或兼并我区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5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2)、外方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科技改造我区骨干企业。

2、收购区属及其以下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价格可以优惠30%并免收契税。

3、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增值税本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大小、经营年限,确定返还的比例、期限。

4、埠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版商业企业税收,按上述政策减半优惠。

5、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减二免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税额的30%。

6、对投资兴办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占当年产值50%以上)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7、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由本区审批的项目,基础建设收费减免50%,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

8、公益事业投资的,对区规划内的存量土地,按无偿划拨方式提供。

9、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由财政局按财政预算外征收,其它部门不再征收。

10、对外来投资人给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1、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好的投资企业,可实行联保政策给予贷款,最高为固定资产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