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政办〔2017〕75号
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机场办,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标准
我市已于3月6日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范围、清理责任单位基本与此次省《通知》要求一致。但此次省《通知》中的清理标准新增了“放管服”有关内容,即:开展清理工作要统筹考虑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国家和省文件清理最新结果等,重点清理与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省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省政策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省政策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包含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碍国家、省和我市改革决策落实、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规定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试用期已过的;
2、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3、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4、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
2、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的;
3、部分内容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碍国家、省和我市改革决策落实、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4、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的;
5、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的。
二、清理要求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后上报市政府决定;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评估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各部门要在今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再次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如有新增的需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填写好《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后于7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没有新增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及时在网站上公布。
联系人:兰秋红,电话:3212243。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处理结果
类别
数量
已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已宣布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已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拟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填表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