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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一乡一园”建设优惠政策

为加速我县乡镇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构建招商引资平台,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节约”的原则,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彻底解决我县工业布局散乱差的局面,促进农村企业向园区集中,提高区域经争力,对各乡镇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范围 各乡镇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实际设立的各种专业性工业园,并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批准备案的均在优惠范围之内。 二、优惠政策 1、工业园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交通运输方便,所占土地尽量为未利用地,确定的园区功能与现有产业应相关。 2、设立的工业园区用地,各乡镇政府结合所涉及的村委会协调解决,国土局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和支持。 3、工业园的道路等建设用资金,根据规划和预算县财政负担30%,其余由有关乡镇负担。乡镇可以通过土地市场运作来获得资金,具体运作方式必须报园区办;也可以按以下政策在税收中解决,或通过市场运作解决。 4、工业园区内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由有关的水务局、电力局、通讯部门负责解决。 5、县政府对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企业三年内免征各种费用,企业税实行免二减三的政策,从第三年开始的五年内所征收的税金的50%留给所在乡镇的工业园区,用于偿还道路等设施的投入。 6、园区的土地可以出让,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由乡管委会按2:8比例偿还投资者。 7、不管用什么方式偿还清投资后,乡管委会和投资者按5:5的比例继续享受税收的50%的返还三年。 8、如果投资者将道路建好后三年内无企业入驻,可以以该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偿还投资者,土地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9、园区建设规划要高起点,建设分步进行,前期只考虑修建一条主路,其它设施由小区负责解决但必须留有以后改造的余地。各种配套设施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