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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

中共赞皇县委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有关部门及投资中介人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全面开放、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进而在全县上下形成对外积极引进外资,对内积极挖掘资金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县十二五时期“后发加力,赶超进位,绿色崛起”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我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专项奖励基金,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中介人实施奖励。

第二条 对招商引资单位的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内鼓励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上或技改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旅游开发项目和能够形成税源的其它经营性项目,对其引进乡镇或跑办部门的领导班子给予奖励,其中对班子一把手的奖励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奖励金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8万元。

4、对特别重大的技改项目和社会效益巨大的公益项目及列入省、市重点计划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重奖。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新上或技改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下同)的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5000元;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的项目, 每1000万元奖励1.5万元。

2、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下同)的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5000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6亿元的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10亿元的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1.5万元。

3、旅游开发和能够形成税源的其它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3亿元的(含3亿元,下同)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5000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7亿元的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7亿元-10亿元的项目,每1000万元奖励1.5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社会效益巨大的公益项目和列入省、市重点计划的项目,按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原则,对中介人,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第四条 引进资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除物质奖励外,对经投资商确认的第一引资中介人,可为其安排一名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安排对象要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资中介人,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安排财政人员的数量可酌情增加。

第五条 鼓励以商招商,对以商招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视项目大小和对地方财力贡献程度,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六条 引进资金额以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在项目竣工投产时审核确定的金额为准,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

第七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对引进上市公司、全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的,县政府在项目落地后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利税达到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且流转税、所得税在我县当地缴纳的企业,县政府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同时,对获得奖励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给予一定形式的精神奖励和其他荣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以发改、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数据为准,奖金在次年3月底前兑现。

第九条 奖励对象为单位的,由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奖励对象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由项目投资主体予以确认,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县政府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考核任务指标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实绩考核,按完成任务比例进行排队,并将排队结果通报全县。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2000元奖励;对引资额超过任务50%的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对引资额超过任务100%的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单位的目标考核范围。年度考核时,乡镇年内实际引资额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县直部门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按政策、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规定没有否定项的,可直接进入优秀班子档次。未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年内实际引资额达到以上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赞皇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