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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招商优惠政策

大名县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条 农产品加工类、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文化旅游类项目150万元/亩、商贸物流类项目300万元/亩(以上均不含土地价款)。

农产品加工类、工业类项目:项目用地费用采用“先缴后奖”方式。根据当前征地成本,原则上此类项目先期缴纳土地成本费10万元/亩;成本费的60%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返还,其余40%由县财政按该项目投产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逐年以对项目基建奖励的方式返还项目业主。

对投资规模大、财税贡献率高、项目前景好的商贸物流类项目、文化旅游类项目一事一议。

所有项目用地一律不得私自转让、改变用途和性质。

第二条 项目用水按当地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第三条 对国内外500强企业项目、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类项目,项目全部竣工达产达效后,县财政按照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企业研发费用。

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并提供就医、子女就学便利条件,享有与我县企业相同的政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