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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投资政策

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投资政策

一、 投资标准与产业范围

1、 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300万/亩以上,投产后税收贡献率达到30万元/亩以上。(本条款适用于工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

2、 新引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香河县区域产业规划布局。优先发展总部经济、网络经济、创新经济、现代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高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

二、 奖励与服务

对新引进项目的奖励

1、 新建总部企业

按企业年度实际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的7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奖励按季度结算。

2、 新建现代服务业

当年实际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100%奖励企业,第二年50%奖励企业,第三年30%奖励企业。

3、 新建工业企业

符合投资标准与产业范围的项目,从纳税之日起,按实际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前三年10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投资企业。

4、 新引进教育、科研机构

引进国家三类本科以上院校、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对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 新引进产业支撑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央企或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立政策倾斜机制,根据项目效益匹配要素资源,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相关优惠政策。

三、 激励与扶持

(一)激励政策

1、政府荣誉奖。工业企业年度税收在500万以上的,授予“香河县重点纳税企业”称号;其它各类企业年度税收全县排名前10位的,授予“香河县明星企业”称号,并聘请企业法人代表为“政府经济顾问”。

2、优先就业奖。年度税收实现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税收实现5000万元的其它企业(不含驻香河中省直分支机构),由企业推荐,同等条件优先录用一人就业。以此为基数,工业企业年度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其它企业年度税收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企业就业指标一个。录用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优先就业奖。

3、创新争优奖。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基础上,县政府颁发同等数额的资金奖励。

4、企业进步奖。年度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税收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超出部分县本级留成20%给予一次性奖励(正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新创建企业不适用本条款)。

5、企业上市奖。县域内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扶持政策

1、县财政每年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通过技改扶持、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扶持工业企业发展,重点侧重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与大企业配套协作、开拓省外、国外市场、节能环保项目、品牌创建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项目。

2、对工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3、县财政设立5000万元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急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