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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东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沧东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沧东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沧东工业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客商到沧东工业区投资经营,促进工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区生产性企业标准

第一条 入区生产性企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以上。

二、财政扶持

第二条 对入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二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三条 对入区新办生产性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二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其中,对基础设施类的(水、电、汽、气等)经营性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政策享受免三年减半三年外,第七至九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入区新办的从事商业、仓储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五条 对投资高新技术(经认定)的生产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上交所得税率15%的政策外,与投产后经审计确认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项目,一并在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规定基础上,其增值税按第二条提升一个档次后,给予无偿扶持资金。所得税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免三年减半二年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增资扩产改造或增加产品项目投资的,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自该项目投产年度起,以上年度上缴税金为基数,两年内以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入区企业投产经营后,发生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收费减免

第八条 对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前三年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土地使用

第十条入区企业工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可申请续期,并依法办理土地续用手续。

第十二条 入区投资者用地,可实行租赁。租赁土地每年缴纳一次租金,租期可根据投资者的需要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到期可重新申请续租,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土地租金每三至五年重新调整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