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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来唐海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强县、乐居唐海”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及省市鼓励外来投资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唐海境内投资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项目是指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企业准入政策

第四条 按照非禁即入、国民待遇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产业和领域均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

第五条 落户河北唐海临港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200万元/亩,落户中小企业创业园和各场镇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为150万元/亩,农业产业化项目为120万元/亩,物流业项目为80万元/亩。工业项目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建筑系数等指标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4号)标准执行。

第六条 落户企业应在唐海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项目用地是指基础条件达到“五通一平”(水、电、路、讯、气和用本地土源进行土地平整)的地块。

第八条 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唐海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执行。对落户河北唐海临港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区域税收贡献大,产业拉动能力强,取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认证,以及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最低出让价格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对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的项目,增加补贴1万元/亩。

第十条 对投资交通、教育、水利、文化、卫生、科研等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项目用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含)-5亿元、

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自企业获利之日起,县财政4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新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含)-10亿元、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县财政2年内奖励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50%;自企业获利之日起,县财政5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新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县财政3年内奖励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50%;自企业获利之日起,县财政5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自项目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全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扣除奖励部分)超过300万元的县内企业,按年度给予10-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跨国、跨省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设在我县,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落户企业主要产品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的,自评定年份起,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增加2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奖励。

第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项目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新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贷款贴息、技术改造与创新等。

第十七条 积极协助企业申请中国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并给

予专利申请费50%的资金支持。申请成功后按省市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对荣膺国家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荣膺河北省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带资金、技术、项目、产品、专利等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来唐海创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第二十条 实行“零成本”注册和最优规费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凡各项手续完备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先交后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