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区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把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高质量经济发展、高素质人才集聚、高品位人居环境的宜业宜居的科技生态园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投资高新区或对高新区有税收贡献的企业。

  二、内容和标准

  (一)税收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财政政策

  1、对在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自企业投产纳税年度起,按其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连续三年奖励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经省或部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享受以上优惠);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自企业投产纳税年度起,按其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金额的100%,连续五年奖励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经省或部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享受此优惠)。

  2、对在高新区办理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地在高新区内的商贸流通、服务外包、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奖励企业。

  3、对异地经营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50%奖励企业。

  4、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高新区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注册落户在高新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视国家投入及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给予相应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5、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三)基础设施配套

  投资商兴办企业,高新区负责将水、电、路、讯、暖、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到征地红线。

  (四)管理服务

  凡在高新区落户的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高新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手续: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程服务制、终身负责制。

  2、环境:区内部门不得随意对高新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上级与市直部门依法对区内企业进行检查、监督的,由高新区协调安排,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生活:投资商及职工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等服务由高新区负责协调教育、公安等部门优先办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沧州高新区招商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