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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按照注册资金到位额和纳税额同时进行奖励。

  1.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3.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4.除上述奖励外,同时按照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的5%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荐人,按照引进企业成立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引进商贸流通、服务外包、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引荐人,按照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对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办事处、研发中心,引荐并促成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落户高新区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二、引进资金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多争取的资金,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奖励引荐人。

  (二)引进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使用额的5-10%奖励引荐人。

  三、引进税源

  对引进异地经营在高新区缴纳税收的,按其引进不同税种金额,协商一定比例,奖励企业和引荐人。

  四、对引进重大项目或资金的,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第三章 操作程序

  一、登记

  引荐人应于项目洽谈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登记,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

  二、申请

  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应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持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奖励。

  三、兑现

  引进资金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纳税的奖励,由高新区财政承担。奖励以人民币支付(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结算)。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资金或纳税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人组织协商分配。

  第四章 附则

  引荐人获得的奖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招商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