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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招商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兴建的生产型企业,在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地点,有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多少予以不程度减免: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上缴国家、省、市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外,其它费用减半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上缴国家、省、市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外,其它费用减半免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补偿费用采取退还所得税及企业利润补偿办法逐年补刘。以上各类项目,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金。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以项目定政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大的优惠。

二、城市配套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多少予以减免: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收;1000-5000万元的项目按应缴费用的20%收取;100-1000万元的项目减半收取。

三、凡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独资或联营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返还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返还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实际缴纳数额予分别予以返还;5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50%返还企业;50-100万元的(不含50万元)返还70%;100万元以上的(不含100万元)返还80%。

五、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县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经认定审批后,自产品销售年度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六、凡在我县新建非生产型企业,地方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分别返还地方税总额70%、50%,第三至第五年分别返还30%。

七、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愿带项目来我县工作的,其项目完成后,除项目转让费外,再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财政部门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中(地方分成部分)扣除。

八、引进生产型企业的,由当地政府按奖金到位额的2%奖励中介人,待项目投产后,经审计部门核准,由当地政府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