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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赞皇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促进赞皇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赞皇县实际,现对赞皇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欢迎县内外客商在赞皇县投资置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内鼓励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给予优惠。县政府从政府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按政府收益10%提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政府收益20%提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收益30%提取。

第二条 凡在赞皇县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从新增税收留县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提取新增留县部分的1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执行一年;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提取新增留县部分的2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执行两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提取新增留县部分的2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执行三年。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政府为其安排一名财政供养工作人员,安排对象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1、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

2、连续两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

3、连续三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

但享受了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或企业享受了税收返还政策相应额度的税收不再享受安排人员优惠政策。

第四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内鼓励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期内享受县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的一半缴纳;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各项收费免缴。

第五条 对全县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重大立县富县项目和高税收项目,在提供项目占地和道路、供电、供排水、通信等配套条件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上工业项目到规划中的工业园区或独立工矿区落户,政府将积极为入住项目协调解决占地、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投资办企业和项目审批所需各项手续,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集中办理。

第八条 为项目建设提供“零距离”跟踪服务。凡在赞皇县落户的重点项目,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一名县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实行领导分包和专人跟踪服务制度,专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为项目提供“零干扰”建设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维护社会治安,努力为建设项目打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对项目单位乱收费或对项目单位的有关审批事宜故意拖延不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对借审批、申报有关手续的机会,收受礼品和钱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由县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及时承办投诉举报事项,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赞皇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