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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根据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妇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文件》和黔东南州委办、州府办《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为不断满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需求,全力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和谐之基。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是今后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小额担保贷款作为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对促进黄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推动生态黄平、和谐黄平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必须切实把小额担保贷款这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工作目标

以小额贷款担保为手段,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为城镇失业人员和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机构设置

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妇联、县人民银行和经办的商业银行组成“黄平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对黄平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县就业局)。

四、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本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人员:

1、持《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7、在本县内,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在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对取得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条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在符合上述范围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论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其经营实体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30%以上投入或自筹资金证明;

3、与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所贷资金的使用方向说明;

4、具有当地居民常住户口,且符合贷款条件;

5、有担保机构或担保人对其进行担保,并分别出具所在单位证明;

6、必须经过所在乡镇人社中心推荐,妇女还需经县妇联推荐。

已贷款,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补办相关手续,也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小额担保贷款五个程序

1、个人自愿申请。贷款申请人应持户口薄、身份证、经营项目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镇户口)、结婚证或未婚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场地者)、反担保人工资证明(需县财政发放工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出具)、反担保人担保承诺书、反担保人现无银行贷款证明(单位出具)、贷款人及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证明(男性农民)、大中专毕业证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证书复印件(复退军人)、创业或就业技能培训证书等材料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填写贷款推荐表。

2、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入户调查核实,然后在小额担保贷款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就业担保中心,(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须经县妇联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就业担保中心)。

3、项目审核和贷款审批。县就业担保中心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和项目进行认定,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对贷款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贷款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最后由县担保中心签署担保意见并送经办银行;

5、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二)贷款权限

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由担保贷款机构审批;8万元以上的,由县小额担保贷中心提交县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一)贷款额度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

2、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1年,展期内不贴息。

(三)贷款利率、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贷款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银行申报,担保机构核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率的50%给予贴息,就业小额担贷款贴息,按照财金〔2008〕100号《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经办银行足额发放借款人贷款,按季计算应贴息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在中央贴息资金到位前,县财政先给予垫付,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再行补上。

七、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须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受理的反担保方式有个人信用保证和抵押二种方式。申请组合式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提供资产抵押的反担保,必须是不动产抵押。

(一)个人信用保证方式

黄平县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州驻黄垂管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黄平县电信、移动、邮政、电力、金融机构等企业单位正式职工均可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反担保人。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的受理范围限于固定资产担保,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实体)可用自有或他人的第二套房屋、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抵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抵押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须位于黄平县行政区划内;

2、提供抵押的房屋须权属明晰并可上市交易;

3、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出让(拍卖)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担保机构在受理以个人信用保证为反担保方式的贷款担保申请时,应实施个人信用保证能力测试程序和贷款额度核定程序。在政策规定的申贷限额内,担保机构核定的贷款不得超过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组合式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个人信用担保时,按一人担保10万元计算所需担保人数。

受理抵押方式的贷款担保申请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八、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与服务

1、县担保中心要与经办银行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分别就担保基金与放款比例、贷款利率、贴息、风险预警和回收奖励机制等事项。

2、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10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3、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送担保机构存档。

4、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九、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1、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2、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3、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十、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补偿

(一)对县完成当年目标任务,且收贷率到达90%以上,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且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妇联组织、乡镇人社中心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补助担保机构经费不得低于1%,其余部分按各机构工作量合理分配,将分配比例报县监管领导小组备案。

(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本单位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支出。

十一、基金的管理

1、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县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超过代为清偿期限15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县财政部门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县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80%,经办银行承担其中的20%。凡由经办金融机构自主审核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损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100%的风险责任;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十二、相关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按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划拨贴息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2、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同级担保机构工作,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行。要求担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担保业务,简化程序,制定宽松有效的反担保政策,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督导、综合考核。

3、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善金融服务。经办金融机构对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优先扶持、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4、妇联组织:做好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及金融机构,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工作。

十三、相关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同时,此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乡镇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2、建立工作督查机制。以目标任务为基础,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一月一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须将每月工作开展及任务完成情况于次月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列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妇联(邮箱:hpxfl@163.com),县委督查室将每月不定期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排名情况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排名靠后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十四、其他事项

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