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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出台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工业园区发展

近日,荔波县委、县政府出台文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工业园区发展。

文件规定,凡到荔波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只要达到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投资50万元以上,投资效益年税收3万元/亩以上,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均可进入荔波县工业园区创业。

工业园区在供地用地政策方面,企业用地以租赁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以租赁方式用地的,所缴土地租金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交额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和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所缴纳的土地成本价,县级财政分三年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即: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在税收规费政策方面:园区企业纳税按《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18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园区企业投产3年内,县级收取的行政规费全免;荔波县外有关优惠政策,荔波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在协调服务承诺方面:园区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明确专人代办,限期办妥;园区项目签约之日起,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对项目建设营运提供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同时还可以享受园区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按《荔波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荔委20号)执行;园区电价按贵州省物价局颁布的有效期电价标准执行,用水按2元/吨标准执行;凡入驻园区投资者,其业主、工人及其子女户口可免费迁入荔波县内任何村镇落户,并提供每户20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参军等方面与荔波县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等其他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