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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旅游景区(点)建设优惠政策

1.项目前期工作。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目录,及我县制定的《龙州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12-2025年)》,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开展规划、可研、立项、环评等前期工作。项目的1∶500地形测绘费补助50%,项目总规补助1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优先配套该景区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外部道路、电力、供水、邮电、通讯、公交等。

2.用地。实行适度灵活用地政策,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使用集体土地发展植物观赏园、山地休闲娱乐、农业观光园、绿地水体等特色旅游业的,其景区内非建设用地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旅游基础设施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农用地或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以此作为旅游项目组成部分的,可承包经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的,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也可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出让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旅游项目用地落在县城范围的,其出让底价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项目用地落在乡镇的,其出让底价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

3.税收。项目建成产生税收前3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龙州县旅游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县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A级景区,或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旅游景区(含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额地方分享部分20%予以奖励,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额地方分享部分10%予以奖励。

4.规费。新投资的景区(点)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所有行政性规费由县级收取部分,按70%收取。

5.景区(点)等级提升。荣获5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30万元;荣获4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2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5万元;荣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奖励3万元。

(二)加快星级饭店创建优惠政策

1.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被评为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被评为四星级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荣获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或广西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授予广西优秀(十佳)旅游饭店称号的,奖励3万元。对荣获国家旅游局或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授予的各类国家级称号的饭店,奖励5万元。同一年获两次或两次以上奖励的,均为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旅行社发展优惠政策

1.在龙州县辖区内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或分社)进入广西10强或全国100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荣获广西“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荣获崇左市“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在辖区内旅行社(或分社)从业一年以上,荣获广西级优秀导游员(讲解员)称号的,奖励1000元。取得中级导游证(中级讲解员)的,奖励2000元。

3.凡在我县注册经营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10%予以奖励,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20%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