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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为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市外客投资,引进选进技术,促进桂平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桂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是指本市辖区以外的国内外到桂平投资者,包括旅居国内外的桂平籍人士。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国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兴办的独资企业或同我市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辖区内共同兴办的合资经济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2、市外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私营企业在我 市兴办独资企业或与本市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私营企业共同兴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报经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为内联的企业。 3、市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私营业主在我市兴办的企业或经济、科技实体。 4、市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私营业主在我市兴办的企业或经济、科技实体。

三、鼓励国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我市举办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鼓励外来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市现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进行生产经营。

四、鼓励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第在产业。积极支持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城区改造、开发区建设和经营房地产,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在开发小区内具有相对独立的规划权;所建房屋楼宇可对外销售,比例不受限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出租。

五、市外客商来我市独办或联办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享受我市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市外客商来我市独办或联办新建基建项目或对原有企业进行扩建、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建设定点、立项审项、征用土地、设计施工、水电供应、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或办理。

七、用地优惠: 1、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企业所需用地,上市国土部门统一征地,优先安排给外来投资者。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的不同而定,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在核定的使用期间,经批准可有偿转让、出租。 3、土地出让价格:在我市规划开发区内,属于生决策 投资项目使用的土地价格可视情况优惠20-50%;外商实际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单个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以再减半收取甚至免收。 4、投资连片开发荒山坡地、滩涂,搞开发性农业需租用土地的,荒山坡地、滩涂年租金每亩30-50元。 5、用地涉用"三通一平"的,按最低成本费用收取。

八、收费优惠: 1、厂房租金:前三年视项目情况可以免收,旧厂房月租金(人民币,下同)每平方米0.5-1元;属新建的,视其交通条件,月租金每平方米1-2元;租凭空旷场地,月租金每平方米0.3-0.5元。 2、水费:安装自来水免收增容费。年使用自来水20000立方米以上,按收费标准八折收费。 3、电费:按我市当年电价,年用电量在1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企业,电费按九折收取,年用电量超过2500万千瓦时,电费按8.5折优惠收取。

九、市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企业增加其他任何收费项目。在我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中,属事业性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属行政性的收费全部免收。 十、市外客商来本市兴办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价作为参股或联营的出资。土地出让价,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条件下给予优惠。

十一、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运出我市不受限制,属于专营产品的,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十二、市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在生产经营期五年内,按我市既得利益的20—50%奖励给投资者。

十三、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和企业产品、经营所得,依法受到保护,市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搞不合法的费用摊派或强拉赞助。

十四、本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为市外客商投资提供全面、优良服务,从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到核发营业执照等一切手续,由市政府一名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现场办公,实际统一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次办妥。

十五、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市外客商,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证或城镇户口,所需的收费全部免收;子女要求在本市内学校入学的,按我市同等条件优先安排。

十六、市外客商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在我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市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广告的,五年内按50%收费。

十七、在批准合同的范围内,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可依法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聘职工、工资标准、劳资形式、福利待遇、职工奖罚制度;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及员工聘任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免收管理费。

十八、保险公司依照国际有关准则,优先办理市外客商企业涉外业务,开展进出口货物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安装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业务。

十九、市外客商兴办出口产品的企业,需要出国考察、洽谈商务的有关手续以及企业的货物出口手续,我市有关部门协助优先办理。

二十、尊重投资办企业的市外客商健康文明的习俗,为其创造宽松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十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制定的优惠办法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