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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新办企业政策

新办企业政策

(1)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以上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定外,所有的都是我区放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