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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开办“三来一补”项目和其它开发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新有的投资项目均可由县招商服务中心代理报批事务。资者按项目所需材料清单,提交齐全符合要求的材料给招商中心后,招商中心即代为办理报批事务;属本县权限审批的项目,县外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在收到全部文件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按规定应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各项收费,凡有上下限浮动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取,并由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除外)。

第二条

经确认为高税率、高科技、高附加值、先进出口型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县的“三零”政策。

(1)零地价:凡在县内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县政府按一定的使用期限无偿提供企业用地:

(2)零税负:上述生产性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八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零税负”。即除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外,所缴纳的所得税,县政府通过其它渠道予以等额补贴。

(3)零资产:投资年限在2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以无偿提供国有(集体)企业厂房、场地、土地给投资企业使用。

第三条

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按不同区域、用途和使用年限给予优惠。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属县留成部分按50%收取。

第四条 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只限于生产性用地),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规定补偿给农民和上缴中央、自治区外,属本县所收部分全免。

第五条 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顼目需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用地费用除按有关规定补偿给农民和上缴中央、自治区外,属本县所收部分全免。

第六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应缴交的城镇建役配套费、教育费附加,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优惠:

(一)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设施项目:高新科技以及科研、教育、卫生事业项目:开发性农业和“三高”农业项目以及开发荒山、荒坡地经营种养项目,均免交上述费用。

(二)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其它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按本县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缴交。

第七条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其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在项目洽谈中商定更优惠办法。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公路建设或一、二级公路改造项目,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发使用周边或相关土地,以补偿其投资收益。

第八条

投资者投资开发资源、交通和到贫困镇乡(曲樟乡、石湾镇、十字路乡)开办经济联合项目或新办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其加工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向本县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部门根据其缴纳的所得税情况,在县财政预算的有关科目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九条

投资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商业、饮食服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投资开发荒山、荒水、荒地、沿海滩涂,从事种养业的企业,或经营农副产品和淡、海水产品深加工的企业,自有收入之年起,县财政根据征缴农业特产税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在县财政预算的有关科目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经营、生产。

第十条

投资者将其企业所得的税后利润用在我县投资,其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县财政部门根据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情况,在县财政预算的有关科目(含技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兴办的工业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工业用水价及电价,按县内最优惠的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自治区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定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