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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项目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中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广西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市投资独办或联办的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投资者开发荒山、荒地、荒水、沿海海滩涂从事种养业,从有收入之年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对新办的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3、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