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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总体情况

为适应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巩固改革成果,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对现行地方定价目录进行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2015年修订的现行地方定价目录进行评估和修订。按照通知要求,我们对2015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评估,拟定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及各市物价局征求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先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初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形成了本次印发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本次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总共保留了定价项目12大类,具体定价内容32项。与2015年版定价目录相比,定价项目大类没有调整,放开和取消了9项定价内容,新增和补充了3项定价内容,同时对一些定价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定价内容“总数只减不增”的要求。随着政府定价项目的进一步减少,我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比重已经不足4%,价格市场化的比重超过96%。

二、修订后定价内容的具体变化情况

放开的定价内容

1.放开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涉及千家万户,多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规范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要求,本次修订定价目录决定放开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放开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新建设小区,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二是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求燃气小区工程安装建设相关企业对居民用户相关燃气收费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基本稳定,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提高标准,加重居民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如果居民有关收费出现过快过高上涨的,经营企业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说明涨价原因、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企业采取约谈或告诫警示方式,要求燃气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三是做好配气价格改革工作。下一步自治区物价局拟将我区现行的容量气价、计量气价两部制气价管理模式改为计量气价。通过改革化解原来实行两部制气价管理模式和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并存带来的问题。

2.放开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物价局于2015年10月制定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随着改革的发展,为适应市场公平竞争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0日废止了该办法,自治区物价局也从2017年3月10日起废止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相关文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本次修订定价目录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3.放开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要求,2015年版定价目录将城市供水设施费和运行维护费以“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纳入政府定价,主要是考虑该项目具有一定强制性和垄断性,同时在备注中也明确提出将“视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管理方式”。由于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几年来一直没有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主要由用水单位与相关的建设单位协商收费。鉴于以上情况,本次修订定价目录将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4.放开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区于2016年取消部分气象防雷服务收费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仅保留气象防雷服务收费中的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收费。2017年8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我区已放开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鉴此,本次修订目录将气象防雷服务收费项目删除。

5.放开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此次修订定价目录,缩减了道路救援服务收费的定价范围,放开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内容包括拖车费、吊车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6.放开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区已放开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本次修订也将相应内容从定价目录中删除。

7.放开食盐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区已放开食盐价格,本次修订也将相应内容从定价目录中删除。

取消的定价内容

1.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本次修订目录,将定价内容“公共资源、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在备注中明确定价范围为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主要是由于我区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本次修订将定价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2.取消临时接电标准,并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入输配电价、销售电价项目。一是取消临时接电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广西已转发此文,并部署电网企业落实相关规定。二是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入输配电价、销售电价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属于电价范畴,已包括在输配电价、销售电价项目中,不需再行单列。本次修订定价目录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入输配电价、销售电价项目,不需单列具体项目。

新增或补充的定价内容

1.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补充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同时在备注中明确“定价范围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将脚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删除。本次修订定价目录,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决定放开“非保障性物业住房物业服务”,但同时规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自治区条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三是参考国内多数省份。目前全国共有22个省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仅为北京、上海等少数地方。

四是领导关注和群众要求。自治区主要领导在审议我区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意见时,要求对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要审慎推进。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去年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公司,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应继续将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进行管理。

在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后,下一步我们将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一是制定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明确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收费项目,改进管理方式。在原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定价的基础上,探索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菜单式管理等方式,满足不同的物业服务需求,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更多的选择。

二是加强对各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指导各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业收费管理政策。

三是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诚信建设。通过开展物业服务管理诚信平台建设、档案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四是推行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公共服务收入信息公开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到依法依规收费、业主明明白白交费。

五是加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多年以来,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都是我区价格投诉举报的热点。据了解,广东、湖南等省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后,部分城市停车费大幅上涨,如广州市部分小区从500元/月涨到了3000元/月,引发群众强烈反应,现在这两个省正在研究解决办法。鉴于以上情况,我区很有必要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2.增加定价内容“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该定价内容的定价部门为“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备注为“定价范围为南宁市辖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列入我区定价目录,并按权限依法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将南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列入我区定价目录,目前南宁市已出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本次修订目录对此进行了明确。

3.在脚注中补充“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此项目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增加该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

其他修改内容

1.将教育的定价内容进行了修改归并。具体为:一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修改建议,将公办高等教育、公办中职教育、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四个分项目合并为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一个项目,将公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名称修改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二是进一步细化教育项目定价内容,明确定价范围为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三是根据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将“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学历收费标准”。由于我区民办教育营利和非营利性分类划分工作有关政策尚未完成,因此在备注中说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完成修改及我区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工作完成前,定价内容暂按现行我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教育的定价内容整合后,对部分定价部门、定价权限做了进一步明确。各阶段公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定价部门除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外,增加教育主管部门,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治区直属公办学历教育、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不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执行,但市、县属公办学历教育、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仍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定价内容中纳入定价范围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另见于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定价权限调整后,各设区市、县应根据定价权限按规定程序抓紧制定本市、县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职学历教育、公办幼儿园的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原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不再适用。

2.修改了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内容。将原表述“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增加“公益性特征”内容是考虑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精神及我区实际情况。定价内容增加后,各市、县物价部门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3.修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定价内容并作适当合并。将“辖区内设区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辖区内县级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辖区内县城以下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合并为一项,名称修改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同时在备注说明了定价管理权限。修改该项定价内容主要是考虑我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一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本次修改应对此进行明确。

4.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对部分定价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改。

一是修改了部分定价内容的名称。“辖区内县城以下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修改为“辖区内县城以下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修改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标准”,备注修改为“定价范围为辖区内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移址服务费”;“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二是修改了部分定价内容的定价部门。定价内容“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筹款建设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定价部门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改为“授权市人民政府”。

三是修改了部分定价内容的备注。定价项目“电力”的备注修改为“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市场化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备注增加“定价范围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增加了备注说明:定价范围主要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四是调整或合并了部分定价内容。将定价内容“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定价项目“环境保护”调整到“供水”;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公证收费标准、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3项合并为司法服务收费标准;将定价内容“公益性公墓价格”、“公墓维修管理收费标准”合并为“公墓价格和维修管理收费标准”。

五是将部分定价内容调整到脚注。将“政府投资兴办的边贸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到脚注并修改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的边境口岸设备设施使用及其他重要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调整到脚注并修改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三、有关工作要求

确保价格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对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定价;对明确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同步研究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放而有序;对已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承接好、落实好、管理好,不得擅自取消定价管理权限。

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价格,建立“一价一卷宗”制度,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定价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尽快清理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全面清理本机关制定的定价批费文件。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同时,对调整定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注意做好清理和衔接。

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确保我区新的定价目录的顺利平稳实施。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情动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释疑解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