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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村〔20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各市、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制度和财务收支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 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和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依法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等,负责人员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公示工作;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政府确定的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构,或乡镇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各县由财政、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各乡镇加强指导和督促,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财政所、经管站、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报账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村民担任,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工作外,还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开展财务分析、进行财务决策、做好农经统计、加强合同管理、结算、清算各类债权债务、定期公开财务、组织财务清查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条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贷款、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拒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应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决算方案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讨论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修订,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如发生费用预算超支,按照县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预算超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并建立各项财务支出正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和收支监管流程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县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制定或指导乡镇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的,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凭证要素必须齐全,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经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入账。大额支出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等大额资金时,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既要审核合同中的付款约定,避免提前或超比例付款,又要审核转账支票上的收款方,避免资金被挪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无预算的财务支出项目和借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支出,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需报经乡镇有关部门审核的,提交已履行报审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经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生产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资金的,需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本村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管。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经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信贷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主要用于发展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和混合经营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营项目,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弥补办公经费、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村干部报酬及个人补贴等方面。集体经营项目方案应进行科学论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财政整合的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种涉农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营项目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项目滚动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补贴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分配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此项收益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按支出流程拨付。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扶持政策和经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财政资金: 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体信访的; 行政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按年度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四相符。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需要收取承兑汇票的,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入账;对银行承兑汇票逐笔登记台账,详细反映收支、到期变现等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后,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签订有利于维护集体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将入股资金转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产权入股手续,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四十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的审批按照县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四十六条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查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第七章票证管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对外支出发生时,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对用途不合理,发票不正规,附件不齐全,原始凭证不真实、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不予支付。 第五十一条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章会计报表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 第九章会计人员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五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章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县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十二条实行报账资金公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县级农业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其中,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第六十五条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部门、民政部门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六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绩效评价 第七十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范畴,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考评指标,确保有效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对各市、县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分配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督促各市、县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各县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村“两委”干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的兑现挂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