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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健康发展,扩大和深化桂港澳合作,促进我区加快建设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项目政策

(一)深入实施《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参与我区石化、钢铁、有色金属、汽车、机械、医药、食品等重点产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旅游休闲养生、电子信息产业、工业设计、创意文化、医疗服务、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建设。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参与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港澳投资企业直接参与港口、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

(三)支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港澳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凡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入选重大项目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当年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目录。

(四)对港澳投资企业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在符合国家政策、我区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港澳投资企业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鼓励扩大投资额,增加资本金。

(五)支持在我区注册并有进出口业绩的港澳中小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和专业展会、境外宣传广告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利用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投资面向东盟国家的加工业,开拓东盟市场。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展位费用给予优惠,对展品、样品等的进口报关、报检等给予便利。

(六)在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新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举办商品展、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港澳投资者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批销中心,加强双方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贸领域的合作。

二、财税政策

(七)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八)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机械、家用电器、食品加工、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九)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暂停征收港澳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港澳投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或分年度缴纳;港澳投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

(十)港澳投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十一)加大对港澳招商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每年适当增加招商引资项目专项经费,加强港澳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经费支持针对港澳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园区政策

(十二)支持港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参与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投资开发。支持港澳自然人和法人投资建设港澳产业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各项扶持政策,以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支持政策。港澳产业园可由港澳自然人和法人自行建设和管理。港澳产业园建设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进行统一规划。港澳投资者可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