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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自主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产学研合作,支持高层次人才入园创业,加快培育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范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下称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主要是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项目的发展,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区科技项目产业化进程,培育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创新、创业及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三条创业服务中心受管委会委托,对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项目)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创业服务中心涉及需由第三方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的服务,由第三方与入驻企业(项目)签订相关协议,创业服务中心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涉及服务收费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并将所收费用作为孵化器种子基金补充款项及企业(项目)入驻调研、评审专项等经费。

第五条企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导向,以实现自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主;

(二)产品技术先进,有明显的创新性与竞争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前景;

(三)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经营场所须在高新区或本孵化基地场地内,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开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任何纠纷;

(五)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研发项目所需孵化场地面积另行商定;

(六)企业要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创业团队及与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占企业总人数70%,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七)属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且产品已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八)其它条件。

第六条企业(项目)申请入驻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驻孵化基地申请报告;

(二)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三)企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属迁入企业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证明,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来源证明等;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项目)申请入驻程序:

创业服务中心在收到企业(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上报和立项:

(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调研论证、评估,提出初审意见送经济发展局研究把关,提出拟办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定。

(二)创业服务中心与入驻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以及创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入驻企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孵化期,但入孵企业需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及租金,具体见下表:

区域

入驻年限

收费标准(年审合格)

创业大厦

(第四、八层)

1

综合管理费5元/㎡

2

综合管理费5元/㎡

3

综合管理费5元/㎡,租金5元

4

综合管理费5元/㎡,租金5元

5

综合管理费5元/㎡,租金12元/㎡

≥6

综合管理费5元/㎡,租金按照市场价格收取。

杰思信息大厦

(第五、六、七层)

第五层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纪要(2013-6)执行

1

免综合管理费和租金

2

免综合管理费和租金

3

综合管理费6元/㎡

4

综合管理费6元/㎡

5

综合管理费8元/㎡

≥6

综合管理费按10元/㎡,租金按照市场价格收取。

超声科技大厦

(第六、七层)

1

综合管理费10元/㎡

2

综合管理费10元/㎡

3

综合管理费13元/㎡

4

综合管理费15元/㎡

5

综合管理费17元/㎡

≥6

综合管理费20元/㎡,租金按照市场价格收取。

年审不合格的,按该区域最高价收取。入驻企业须先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以下一年度的管理费和租金全额计算;杰思信息大厦按第3年标准计算。时间确定以入驻协议首次签订时间为准。

第九条在孵企业均须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管委会的组织领导下由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在孵企业(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终止孵化合同,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迁离孵化基地,并与孵化基地管理单位进行财产、资金等方面的清算。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

2.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与入驻协议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4.不服从服务中心管理或不履行入驻协议的;

5.创业团队变更,核心创业者离开,经营管理混乱;

6.创业计划不断改变,且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7.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合格的。

第十条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项目),孵化期满后,须进行毕业考核,颁发由高新区统一制作的《孵化企业毕业证书》,并与孵化基地管理单位进行财产、资金等方面的清算。毕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年人均技工贸收入10万元以上,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孵化期间,企业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30%以上;

3.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

4.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5.基本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规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6.满足省级孵化基地毕业企业的其他标准的。

孵化期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被收购或上市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毕业(迁出)孵化基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毕业申请书;

2.上年度会计报表;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企业孵化培育情况总结;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入驻孵化基地企业(项目)的培育扶持政策

(一)创业服务中心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展创业服务,免费发布政策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市场供求信息,推介企业产品;产学研对接,专利申请,法律、政策咨询,科技扶持项目申报指导;为企业员工提供相关培训;为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渠道;其他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服务。

(二)管委会根据《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种子基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入驻企业(项目)的创业和技术研发扶持。

(三)入孵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其他相应优惠或扶持政策的,不影响高新区的其它扶持。

第十三条高新区积极为孵化基地毕业企业落户高新区内创造产业化发展条件,高新区规划建设一定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提供给孵化毕业企业租赁,并优先为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发展用地。

第十四条对已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项目)的入孵时间,按首次入驻批复时间起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项目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汕高委【2002】6号)和《汕头高新区软件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汕高委办【2009】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