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汕头高新区关于扶持推进企业 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省的若干意见》﹙粤发〔2007〕15号﹚和市政府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促进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现实意义

当前,高新区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困难,发展瓶颈日益突出,实现“二次创业”任务十分艰巨。因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和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是提升区域发展水平和扩大经济规模的重要途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引导企业走资本化、集约化的经营路子,为高新区实现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为契机,通过资本市场最直接、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使企业可以从资本市场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树立企业品牌,有效开拓市场,提升企业形象。

二、加强领导,强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企业上市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又繁杂的工作,牵涉面广泛,工作繁多,为了更好的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开展,管委会成立由管委会领导及相关局(室)领导组成的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有关工作,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制定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计划。经济发展局对区内企业进行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企业改制上市氛围,并对拟上市企业进行逐一摸底和登记造册,为制定计划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计划做好培训引导及指导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重点企业定期组织参加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咨询、企业上市推介会等活动,大力扶持其改制上市。并对拟上市后备企业,实施分年度计划和分类指导,从而构建结构合理、后劲充足的企业上市梯队。

三、建立企业改制资金扶持机制

为了加大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力度,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管委会决定对改制上市企业实行资金扶持机制。凡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上市所必需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与境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企业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高新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此扶持资金。管委会对成功改制上市的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给予人民币150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扶持办法是:

(一)被列入高新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在专业机构辅导下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股改审计报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经主办券商推荐并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受理通知书后,给予人民币50 万元资金扶持;

(三)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被批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发行上市的企业,再给予人民币50万元资金扶持;

(四)对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管理

经济发展局对改制上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会财政局审查后,报经管委会批准,由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批准文件等相关依据向企业核拨扶持资金。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申请单位设专帐核算,主要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经济发展局会财政局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编制虚假材料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实施时间及解释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由管委会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在执行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政策有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