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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优二进三”战略,进一步促进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各类企业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东片区域的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管委会批准,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用于扶持区内企业项目。旨在建立增强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优二进三”的能力,支持我区产业升级的机制。

第三条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经济发展局(含分管科技副局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是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管理部门,财政局是资金核拨监管部门。经济发展局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考察、申报、评审、立项及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条件、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项目、科技研发平台、产业集聚平台等;

(二)我委确立产业发展方向的“六个中心”,即电子商务中心、现代信息服务中心、科技研发孵化中心、高端人才创业中心、创意工业设计中心、总部与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三)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

(四)在科技产品开发、科技成果升级、转化和推广中急需资金的项目;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是在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扶持资金方式为有条件资助。

第八条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第五条所指各类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费、试验费以及项目研究、开发、建设等费用。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九条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汕头高新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申报(任务)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或辅助材料;

(四)项目公司出具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交经济发展局。项目申报日期以经济发展局公告为准。

第十条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不少于5人,从市专家库选取)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给出专家评审意见,按评分高低排序列出项目清单,提交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立项项目在高新区网页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济发展局对公告无异议的项目提出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经领导小组批准,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年度扶持资金项目和经费。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经管委会批准后,由项目单位与经济发展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下称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

第十四条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立项文件、合同书等相关依据,将扶持资金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分3次拨付企业,分别是立项前期、中期、后期,拨付比例为30%、40%、30%,企业需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及相关辅证材料。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

第十七条企业配套资金至少是扶持资金的5倍。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跟踪

(一)项目承担单位得到管委会项目立项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每季度向经济发展局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每年向经济发展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并填写《高新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年度进展情况表》(下称《进展情况表》),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经济发展局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填报《进展情况表》者,由经济发展局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该扶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资金,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的验收

(一)申请验收项目的前提条件:

1.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二)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材料:

1.《高新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验收(结题)审批表》;

2.企业扶持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含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5.经济效益审核报告;

6.用户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认证;

7.工业科技项目还需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查新报告或相关产品鉴定证明;工艺技术标准审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

(三)项目验收的程序: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汕头高新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验收(结题)审批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报经济发展局审查;

2.经济发展局在对有关验收材料审查后,由若干专家组成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3.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分别作出同意验收、同意结题或撤项处理;

4.验收不合格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5.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经济发展局审查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延长执行期限;

6.企业如有两个专项资金立项项目在合同期内未验收或结题的,不允许再申请专项资金。同个项目可申请续接,但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二十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发生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