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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汕府〔2016〕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授权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华侨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的相关市、区级行政管理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要以“放得下、接得了、管得住”为原则,扎实推进行政管理事项转移;要以“谁审批、谁负责”为原则,明晰市、区有关部门和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将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建设成为汕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现将《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录(第一批)》所列涉及市或区行政管理事项,从2016年11月1日起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二、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要锐意改革,抓紧落实授予行政管理事项的承接工作,明确行使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的责任等,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要绘制和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图,严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三、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业务指导,由市编办牵头在市直有关部门统筹抽调业务骨干到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用6个月的时间帮助华侨试验区做好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承接工作。各原实施机关要全力支持、认真配合、加强衔接,确保授权工作有序交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承接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情况报原实施机关备案,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责令当事人自行纠正,对当事人拒不纠正的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四、须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批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或其工作机构通过备案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按上级要求加盖相对应公章。

五、与授权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有关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一方主体为原实施机关的,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原合同主体协商调整,将原政府方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六、《目录(第一批)》所列行政管理事项,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认为其中个别行使条件不成熟的,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继续由原实施机关行使。

七、按权限逐步分批下放的路径,对未列入《目录(第一批)》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报市政府适时批准增加。

八、加强评估,由市编办牵头在2016年年底前对首批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的实施效果进行首次评估,2017年起每年进行2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相应调整。

附件: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第一批)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