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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产业政策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6月21日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切块分配,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安排下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明确规定资助对象、方式、条件、标准和申报程序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资助对象、方式、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二)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地方配套)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中有偿资助方式按照省相关文件或《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资助条件和标准: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没有规定资助条件或标准的,在各子项目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省级部门通过切块方式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到中山市。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至各镇区经信部门,并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各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通过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网等系统申报,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四) 镇区经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3、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五)镇区经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公开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定专项资金资助方案,按相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备案)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六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 需要验收或完工评价的项目,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或《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进行验收。

第八条 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镇区经信部门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