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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中山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26

中山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工作的要求,提高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我市企业融资创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安排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局专项用于企业发行债券的资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本市企业申报发行债券(含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企业投资债券等,下同)。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专项资金扶持的牵头组织工作,以及经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的实施跟踪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预审通过,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每支给予扶持50万元。

(二)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通过的,每支给予扶持50万元。

(三)企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成功发行债券的,在市政府每年核准的专项资金范围内,按照发行额的千分之三对发债企业给予扶持,每支扶持上限为300万元。

(四)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应用于弥补在申报发行债券过程中和成功发行债券后产生的成本,包括支付给各类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应偿付的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企业债券发行申请获得省发展改革委预审通过的企业、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通过的企业、核准后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须在通过或发行后1年内向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属公有企业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局。

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中山市企业债券发行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预审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专项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1、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和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市发展改革局收齐相关申请资料后,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拟订资金安排计划;

2、公示审批。市发展改革局将资金安排计划在局公众网站和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拟定专项资金扶持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3、拨付跟踪。市发展改革局将市政府批复结果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跟踪落实。

第八条完善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管理。获扶持企业应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完毕后2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现场验收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九条建立扶持资金绩效评估、跟踪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获扶持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检查整改意见。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发展改革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对获扶持企业和牵头机构存在虚报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违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违反企业债券相关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财政管理制度的,停止拨付或勒令其退回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2014]334号)同时废止。

附:中山市企业债券发行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