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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4〕17号)(下称《办法》)实施以来,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效果明显。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推动更多企业上规上限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助保贷”业务办理程序

2015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除按《办法》程序办理外,须增加以下程序:

(一)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助保贷”前(包括新增客户和转贷客户),须先向所在镇区提交纳税申报表,各镇区根据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审核确定是否同意推荐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对于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的,加盖镇政府(区办事处)公章,由企业提交银行。同时,企业须签订《企业承诺函》(一式两份,一份由镇区留存,一份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于2014年上规上限的企业,应承诺2015年保持达到上规上限统计标准;尚未上规上限的企业,应承诺2015年内达到上规上限统计标准,方可办理“助保贷”新增或转贷。

(二)2015年1-3月已发放的“助保贷”,各镇区应加强与企业沟通,尽快促成企业签订《企业承诺函》。

(三)企业取得“助保贷”后,各镇区应加强对所推荐企业跟踪督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企业在2015年底前上规上限。

二、关于担保金管理

(一)2015年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2000万元“助保贷”担保金,按照各合作银行截至2015年3月已发放的“助保贷”金额,按比例在各合作银行之间分摊。

(二)合作银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放的贷款,只有取得镇区推荐意见的方纳入“助保贷”统计范围,方可计付担保金。对于2014年取得“助保贷”但又未在当年末上规上限的,如2015年申请“助保贷”未取得镇区推荐意见,不得再享受上规上限融资扶持政策,所释放出的担保金用于满足取得镇区推荐意见的企业“助保贷”需求。

(三)各合作银行应对2015年到期的“助保贷”进行梳理,于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向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盈投资公司)报送“助保贷”发放清单(包括已发放的“助保贷”余额明细、将于后3个月到期的“助保贷”清单及拟发放的“助保贷”清单)。中盈产业投资公司根据各合作银行报送的材料审核确定每家银行应存放的担保金后,报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审批。中盈产业投资公司收到批复后,在保持“助保贷”担保金2亿元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因企业还贷导致“助保贷”余额达不到本行存放担保金10倍的合作银行,由中盈产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将超出的担保金转至担保金不足的合作银行。

(四)如释放出的担保金暂无法覆盖新增“助保贷”所需的担保金,则合作银行可暂按一般贷款条件审批放款,待释放出的担保金足以覆盖“助保贷”后再按政策调整。

三、关于加强推进企业上规上限

为提高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各镇区应组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2014年取得“助保贷”但又未能在当年末上规上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未能在2014年度上规上限申报期提交纳税证明等有效申报材料而未上规上限,预计2015年可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各镇区应将其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该类企业申请新增贷款和转贷时,由各镇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求企业签订《企业承诺函》,承诺在2015年内上规上限,同时加强跟踪,增进沟通,确保企业在2015年内上规上限。

(二)对于经营状况与上规上限标准差距较大,即使经过扶持也无法在年内达到标准的企业,或者完全没有意愿上规上限的企业,各镇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列出清单,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金融局,并由市金融局通知各合作银行,2015年对此类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再按“助保贷”政策给予优惠贷款条件。

(三)对2015年承诺上规上限但年底并没有兑现承诺的企业,开展财务税务或统计执法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并在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