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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重点,现就组织2018年度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项目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围绕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核心任务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开。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选优,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集中扶持、适度倾斜。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重大示范试点工程,适度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

(一)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集聚地)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已列入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项目。

(三)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重点支持技术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社会效益,对地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高效节能设备、余热余能利用设备、水和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项目、节能环保服务工程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资源回收利用、固废处理等)项目。

(四)其他国家和省节能重点事项项目。支持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

以上支持方向项目类别不含垃圾和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集聚地)内新建的装机容量1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根据装机容量予以一次性补贴。

(二)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

1.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分档次进行支持。

(三)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

采取补助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分档次进行支持。

(四)其他国家和省节能重点事项项目。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不含深圳)、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不含深圳)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申报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屋顶资源提供方,单一项目装机容量必须为1兆瓦以上且在2016年6月-2017年8月期间并网验收。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已获得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必须在项目完工评价或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3)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应为已开工建设的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

(4)其他国家和省节能重点事项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16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应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1)、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屋顶资源权属证明文件(项目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屋顶使用合同或协议等)、项目备案文件、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承诺书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4-1)、园区基本情况表(附件2-2)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2)、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3.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4-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1)、项目可研报告、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项目备案文件、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4.其他节能重点事项项目。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3)、“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申报,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申报单位应在纸质材料上盖章。

(二)各地级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及汇总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3份,A4纸装订成册加申请报告封面附件1)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同时,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内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材料(以纸质材料为准)。请严格按照时间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按项目库建设及年度资金预算有关要求进行入库管理,择优支持。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