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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为《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市经信局起草了《潮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潮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配套文件,两个文件是一并起草的。文件起草过程中,主要参考了汕头市、中山市以及广西南宁市的经验做法。

市经信局先后于7月7日、25日两次发文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市政府也于7月18日、27日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专题会议研究情况,市经信局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二)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我市企业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1、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潮州市“四梁八柱”企业。2、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上年度纳税额(缴入市、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以上税种不含免抵调库税额、代扣代缴代征税额,企业所得税不含企业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的税款,下同)不低于 800 万元的新引进企业。

出资人在我市投资一家或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该出资人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时,其所有全资控股的企业缴入我市地方库的纳税额可以合并计算。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承诺 10 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否则,应退还因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所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总部企业认定程序。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部门)提交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内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境外潮籍商会由市商务局、金融类企业(含上市公司)由市金融工作局作为总部企业的审核受理部门。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提交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经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应在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总部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授予证书,并以公告形式在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刊发;市政府不予批准的,由原审核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总部企业认定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

(四)总部企业的管理与调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每5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以公告形式在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刊发,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外币时,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现行外汇平均率为基准折算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