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关于申报2015年度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扶持资金的通知

荔招商联席办字〔2016〕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荔湾区关于扶持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发展的实施方案》(荔科工商信〔2015〕9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开展2015年度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及条件

(一)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认定条件

1.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的、经营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经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以中高级写字楼为主要用途的重点楼宇和产业园区;

2.楼宇和产业园区的经营单位(可为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本区纳税;

3.出租物业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楼宇和园区纳入全区重点楼宇和特色园区,并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1.对申报时投入运营未满1周年的新建成重点楼宇、特色园区,根据该楼宇、园区的招商计划给予招商引资补贴,支持其推进招商工作并引进总部企业。每年给单个园区或楼宇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申报时已投入运营满1周年的重点楼宇及特色园区,根据上一年度该楼宇、园区内企业对我区社会经济贡献程度给予扶持,支持其改造升级并进一步引进总部企业。每年给单个园区或楼宇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本方案所需资金,根据当年荔湾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规模择优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楼宇、园区的招商引资、设施配套、租金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对不符合本方案认定条件,但对本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突出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楼宇、园区,可加大扶持力度,突破本方案的奖励上限,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会同街道和业主单位共同制定“一楼一策”。具体由区科工商信局提出扶持方案经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荔湾区重点楼宇、特色园区奖励和扶持申请表》(原件)及楼宇或园区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4.楼宇、园区的入驻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楼宇或园区的经营单位及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6.投入运营未满1周年的新建成重点楼宇、特色园区需提供楼宇、园区的招商计划。

三、报送材料的格式及要求

报送材料按 A4纸张尺寸印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申报材料请务必经所属街道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30日前统一推荐报送到荔湾区科工商信局项目科(地址:荔湾区东漖南路经贸大楼406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