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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等五项人才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荔府办〔2015〕11号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科研开发能力,取得国内外领先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各类专家;本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医疗、文化创意、商贸旅游和高新科技等重点领域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或较高技能的各类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荔湾区杰出人才”、“荔湾区优秀人才”、“荔湾区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荔湾区杰出人才”评定名额每次一般不超过3名,“荔湾区优秀人才”评定名额每次一般不超过5名,“荔湾区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次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评、核准、公示、发证、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荔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双聘专家每年在荔湾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荔湾区杰出人才”认定:

(一)获得“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证书的人员;

(二)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中“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条件,且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第一、二梯队人选;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五)获得“西关功勋奖”的个人或团队奖第一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荔湾区优秀人才”认定:

(一)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第三梯队人选;

(二)获得“西关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奖第一负责人;

(三)获得“西关功勋奖”的团队第二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荔湾区后备人才”认定:

(一)取得博士后证书且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人员;

(三)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特级教师称号人员;

(四)获得“西关创新奖”团队奖第二负责人。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

(一)“荔湾区杰出人才”评定标准:在我区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荔湾区优秀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者接近荔湾区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在国家和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拔尖人才。

(二)“荔湾区优秀人才”评定标准:

1.近5年获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荔湾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或荔湾区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2.近5年来,在行业中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行业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省级以上先进水平者;

3.近5年来,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越;获得省市级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市以上教育部门肯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近5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作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对传统医学有突出贡献,在省市医学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5.近5年来,在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等领域,能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省内得到广泛认可,或在副省级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奖项;

6.近5年来,在文化体育领域,直接培养训练的运动员在省级以上大型比赛中获得冠、亚军,对我区文体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教练人员;

7.近3年来,在本企业(集团)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领导,在领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实现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连续3年保持快速增长,在全市(副省级)同行中名列前茅;

8.受聘于区高新技术研发项目、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从事科研工作,拥有专利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学科带头人;

9.本区现代服务、先进制造、商贸旅游、文化创意、教育卫生、高新科技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并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高技能人才;

10.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1.荔湾区创新领军人才或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

(三)“荔湾区后备人才”评定标准:

1.近3年来,获得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副省级市的辖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2.近3年来,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区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副省级市以上先进水平者;

3.近3年来,在本区创业发展的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所带的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项目具有副省级市以上先进水平,在实际应用或生产中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良好的发展前景者;

4.近3年来,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本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5.近3年来,为解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6.近3年来,能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运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市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管理者;

7.近3年来,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区享有一定名气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家、学者和艺术方面人才;

8.近3年来,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9.长期从事传统中医、烹饪厨艺、手工艺品制作等行业,具有行业公认的特色技艺,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组织评选的技术能手等称号者;

10.在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环境整治中,投入技术、项目、资金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快现代服务业、新型工业、城区综合整治建设,为增强荔湾经济实力、构建宜居城区作出突出贡献者;

11.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比较突出、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得到3名以上行业专家认可,属我区急需紧缺的其他特殊的优秀人才。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认定、评定“荔湾区杰出人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获得者,以及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前两位完成人)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限,下同);申报认定、评定“荔湾区优秀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认定、评定“荔湾区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一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调整并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两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可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我区产业情况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用人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同时需提供被推荐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推荐表》。

(二)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并提交《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四)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进行核准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区人力社保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获得专家组成员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并审批同意的候选人,在广州荔湾网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天。

(六)发证。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颁发《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七)公告。对经认定并颁发《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员名单,在广州荔湾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管理期限与考核

第十五条区高层次人才列入区管专家管理,管理期为5年,管理期内享受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区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考核结果、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可予优先认定或评定。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而离开我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解除或终止了在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管理期期中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在管理期的第三年开展期中考核,管理期的第五年开展期末考核。考核原则上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三方面为基本内容,具体考核标准和方案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制订,考核结果作为认定和评定进入新一届管理期的参考依据。

(一)考核基本内容。

1.思想品德。

(1)遵纪守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情况。

2.业务能力。

(1)学术或科研工作情况;

(2)取得成果、获得奖励情况;

(3)对后备人才培养帮带情况。

3.工作业绩。

(1)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情况;

(2)企业人才所在单位经营、盈利与税收贡献情况;

(3)对后备人才的培养帮带的成果。

(二)考核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采取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形式对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

(三)结果运用。高层次人才按照认定评定办法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作为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以适应我区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荔湾区杰出人才”(以下简称“区杰出人才”)、“荔湾区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区优秀人才”)和“荔湾区后备人才”(以下简称“区后备人才”)。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有所侧重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尖端学术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项目启动等学术活动提供经费资助,为其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优惠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简称“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人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本办法所涉的培养资助经费和相关评审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培养资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A类(举办学术会议)、B类(参加学术会议)和C类(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三类资助。

原则上,A类资助只受理区杰出人才申请,特别突出的区优秀人才且经3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的,也可提出申请。B、C类资助优先受理区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申请,区杰出人才因资金困难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资助申请。举办全国性(含以上)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联合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本学科领域最顶尖级水平的国际会议或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举办的国际(内)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应与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学术会议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议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对论文被接收、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的高层次人才,资助标准如下:

(一)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5万元;

(二)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5万元;

(三)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

高层次人才获邀参加上述会议,但不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口头报告的,最高资助额度按上述标准减半。

第七条 发表论文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区政府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SCI(注:科学引文索引)因子影响高低进行资助。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版学术著作的,由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管理期内对每位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月1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于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申请A类资助(举办学术会议)的,必须事前申报。申请B类(参加学术会议)的,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相关学术会议结束后的当年提出资助申请。申请C类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可于事前或事后申报。经评审未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由高层次人才自行出资,不再重复受理资助申请。

原则上,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两年内可申请一次A类资助,在同一年内可申请一次B类资助,申请C类资助次数不限。管理期内对每位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B、C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位区后备人才的B、C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高层次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2.审核申请材料: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广州荔湾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区人力社保局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A、B类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会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区人力社保局根据高层次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资助通知办理核销手续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C类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收到资助款后,将资助款发给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区人力社保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直至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年末编制本年度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资金执行报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住房优惠服务待遇

第十三条 对在广州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以货币补贴的方式(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对荔湾区高层次人才给予优惠待遇。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中央、省、市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者,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区杰出人才150平方米;

(二)区优秀人才100平方米;

(三)区后备人才85平方米。

如购房后购房面积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或二十一条发放条件的,以差额面积按比例折算后发放货币补贴,差额购房补贴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购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按以下标准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一)区杰出人才:50万元;

(二)区优秀人才:30万元;

(三)工作关系在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在编的区后备人才:20万元。

购房补贴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工作关系在本区企业、公益三类或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区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租房补贴

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在广州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且未申请住房补贴的,可在管理期内享受租房补贴。其中,区杰出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区优秀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区后备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管理期内每年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

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在广州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且未申请住房补贴、未申请租房补贴的,可在管理期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区房管部门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供高层次人才租住使用;区房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及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经鉴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

4.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5.由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在广州市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过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房屋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房管部门。

(三)复核和公示: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牵头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发函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意见,由区房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在广州荔湾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在广州荔湾网站上公布。

(五)落实住房优惠:

发放货币补贴,由区房管部门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发放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租赁人才公寓,申请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依约入住和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发放货币补贴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区的,未发放部分同时停发。

第二十三条 区属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货币补贴同时停发;在本区企业、公益三类或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房管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区人力社保部门信息共享。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纳入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医疗优惠服务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定期安排高层次人才健康检查,区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公费医疗;其他高层次人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列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服务范围,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相关费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并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专项资金”),每年按区人力社保局核定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用于保健体检。个人基本医疗费用自付费用部分金额报销由区卫生局负责受理,经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医疗保健费用;

(二)按比例支付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患病发生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第五章 子女入学优惠服务待遇

第三十三条 区教育部门负责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三十五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附近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第三十六条 在我区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区招考办审核,可享有与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和区属中小学安排落实。申请入读体育传统项目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市属高中的,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属教育部门再向市教育部门申请;申请入读(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区属高中转学的,向区教育部门直接申请。

(三)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第六章 配偶就业优惠服务待遇

第四十条 处于管理期内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其配偶就业问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所在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会同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网上匹配、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对召开专场招聘会的机构,按每个摊位2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区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根据我区实际及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按手续安排到我区相关单位;

(二)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区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可安排到我区相关单位工作;

(三)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区就业援助体系,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一)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

(二)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三)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四)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四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我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七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的程序:

(一)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的,可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选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人员可直接向荔湾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推荐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且符合荔湾区紧缺人才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管理期内不得同时享受荔湾区紧缺人才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荔湾区紧缺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加开放优惠的政策和更加灵活有效的机制,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到荔湾区工作和创业,为全区新型城市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紧缺人才引进

第二条 紧缺人才引进遵循“适用、择优”的原则,加快引进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紧缺人才,是指已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优秀人才,及我区发展急需的商贸、文化、艺术、体育、社会科学等其他各类技能和优秀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全职、特聘、客座”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二)通过行政调动、借调等形式面向对口地区部门选调;

(三)采取临聘、兼职、提供服务、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引进人才可自愿决定是否迁户口、转关系,来去自由。

第五条 重点引进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包括:

(一)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经考核合格,愿意到荔湾区属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博士后人员。

(二)高素质的学校管理人才和骨干教师。主要指: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两年以上的人员;获得过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骨干教师、省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

(三)高素质的卫生专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两年以上的人员;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药、护、技人员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在市、区享有一定名气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等领域,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且在副省级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奖项的人员。

(六)在文化体育领域,直接培养训练的运动员在省级以上大型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高级教练人员。

(七)本区现代服务、先进制造、商贸旅游、文化创意、教育卫生、高新科技等领域急需并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上述引进的人才年龄应未满5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限),特别优秀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经区编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增加专项编制。上述人才引进经区编委批准后,由用人单位会同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

第三章 紧缺人才安家费补贴

第七条 区政府扶持、资助我区引进全职紧缺人才,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人才通过调动来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申报一次安家费补贴。

(一)以下人员可申报安家费补贴20万元,分三年支付:

1.在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到荔湾区属单位工作的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

2.有正高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两年以上人员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

3.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两年以上人员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可申报安家费补贴10万元,分三年支付。其中,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的安家费补贴全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家费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工作关系在本区企业、公益三类或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安家费补贴。

第八条 紧缺人才安家费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请安家费的人员在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一年内填写《荔湾区紧缺人才安家费发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到荔湾工作的调令;

5.本人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6.本人所获奖励、荣誉的有关证明材料;

7.本人在原单位的任职证明材料;

8.本人研发成果或业绩的证明材料;

9.本人有效的银行存折。

(二)审核。由申请者的接收单位审核材料真实性后加具意见,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区人力社保局。

(三)审批。在申请者调入手续办理完毕后,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申领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四)发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将安家费划拨到其个人账户:第一年划拨应付款项总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划拨30%。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紧缺人才培养资助

第九条 区政府支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紧缺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联合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本学科领域最顶尖级水平的国际会议或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举办的国际(内)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应与紧缺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区紧缺人才参加学术会议的,区人才发展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议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对论文被接收、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的区紧缺人才,资助标准如下:

(一)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万元;

(二)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

(三)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5万元。

区紧缺人才获邀参加上述会议,但不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口头报告的,最高资助额度按上述标准减半。

第十条 区紧缺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月1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于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区紧缺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荔湾区紧缺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审核申请材料: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广州荔湾网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区人力社保局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放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荔湾区紧缺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荔湾区紧缺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紧缺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资助通知办理核销手续,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区人力社保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五章 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

第十三条 对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按年度给予薪酬补贴,在合同期内给予技能突出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技能重点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技能突出人才指获得广州市紧缺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技能重点人才指获得广州市紧缺工种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的人员填写《荔湾区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业资格证书》;

3.与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二)审核。由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其它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其子女需在荔湾入学的,凭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区属学校就读。其配偶需安排工作的,引进单位根据其配偶的学历、年龄、技能等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引进单位解决存在困难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需要代理人事关系的,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免费给予办理。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人才,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如单位暂未有“集体户”的,可暂时迁入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第十八条引进的紧缺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办理。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在区人力社保局的,其组织关系由区人力社保局所在的党(团)组织办理。

第十九条建立在岗紧缺人才定期体检疗养制度,每两年一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以上人员,体检疗养费用标准为2000元/人/两年,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紧缺人才体检费用可由所在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区人力社保部门与紧缺人才定期联系制度,通过荔湾区菁英俱乐部等人才平台加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与各基层单位的沟通联系。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全区紧缺人才登记造册,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定期与紧缺人才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为紧缺人才排忧解难办实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而离开我区;

(二)解除或终止了在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三)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荔湾区紧缺人才已享受紧缺人才优惠政策且符合荔湾区高层次人才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同时享受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同类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

优惠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区人才创业发展环境,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荔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5到10年时间,依托我区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区属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园区等平台,引进和扶持8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创业发展。

第三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格审查工作,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评审认定、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的资格审查和评审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相关资助资金,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在荔湾区辖内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每年在本区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三)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领军人才,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区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二)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三)申报人所创办、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5年以下(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经协定企业拟在荔湾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报人及其项目也可参加评审。)

申报人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二)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品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三)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第三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2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5年内分期拨付。

第八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2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5年内分期拨付。

第九条 对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给予资助资金,单个团队的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进一步创新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工作。关于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的认定评定、优惠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在荔湾区工作、创业期间,可享受相当于个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获得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按照《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评定,通过评定后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各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区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领军人才评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创新领军人才提交《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创业领军人才提交《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

第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对初审通过者,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人才开发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其中留学回国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同时出具对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或项目扶持资金金额的意见;相关人员提名为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六条领军人才候选人名单及对其项目专项经费或项目扶持资金金额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领军人才人选,根据其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十七条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将领军人才项目及专项经费或项目扶持资金金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也可提出领军人才认定申请。经与区人力社保局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荔湾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荔湾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优惠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领军人才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受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承担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领军人才创新工作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区财政局对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审核、下达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计划,办理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荔湾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领军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荔湾区人才奖励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速人才聚集,促进产业转型,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委、区政府设立“西关功勋奖”、“西关创新奖”。分别设个人奖和团队奖,主要奖励为全区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第三条奖项授予的个人或团队应在我区区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和引进到我区区属单位工作(每年在荔湾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或团队中产生。

第四条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西关功勋奖”每次授予个人奖和团队奖各1个;“西关创新奖”每次授予个人奖和团队奖各2个。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五条奖项的推荐、评选、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已获“西关功勋奖”、“西关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第六条评选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申报奖项的人选(含个人、团队,下同)应当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区经济建设或现代产业发展中业绩卓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区科学进步作出巨大贡献;

(三)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巨大贡献,或在我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社会公益事业、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五)在其他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三章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西关功勋奖”、“西关创新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由区属各单位推荐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各单位对推荐人选应进行考核,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由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分别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征求区工商、税务、安监、质监、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推荐单位需填报《西关功勋奖审批表》或《西关创新奖审批表》,并报送详实的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审批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连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作为初选有效候选人提交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评审。

第十三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行业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成员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