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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纪委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4年9月15日)

罗办发〔2014〕2号

现将区纪委、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的意见

(试行)

为维护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的安全和股东的切身利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街道办事处与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关系

区财政局(集资办)对股份合作公司的拨款,除定向拨付和经区财政局(集资办)同意的费随事转外,其余经费不再由街道办事处划转。未经区财政局(集资办)批准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街道办事处与股份合作公司之间不得有资金往来,不得发生借贷、抵押、担保关系。

二、对股份合作公司实施年度财务审计

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由区财政局(集资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取在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计服务类预选承包库中抽取。审计结果须在股份合作公司留存备份,并报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集资办)备案。

三、区财政局(集资办)监管股份合作公司财务

建立股份合作公司统一财务核算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财务进度、重大事项、资产变动、费用超标、大额收支实时预警。管理系统与区纪委监察局建设的权力运行在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廉政监察。

四、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职尽责

(一)股份合作公司治理中一般性决策授权董事会集体决策;涉及土地、融资、抵押、贷款、投资、公司改制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从人员任职、机构职能、运作规则、行使权利、监督办法等方面,规范和界定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权责和运行,集体股的权利主体须切实发挥作用。

五、推行实施激励性薪酬制度

股份合作公司要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减员增效,挖潜增效。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下达年度经营指标,对业绩增长、成本费用控制、“三公”支出、分配增长制定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公司、分公司、部门或团队的薪酬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六、实行企务公开制度

(一)股份合作公司企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股份合作公司应将经营管理信息真实、及时地以简明方式向股民公开。企务公开双向进行,监事会、财务总监、股东代表、股民有监督公司、查阅公司资料的权力,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财务人员有主动向监事会、股东代表、股东通报股份合作公司情况的义务。

(二)鼓励运用网络手段改进企务公开工作,推广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经验,将定点信息公开提升到公开入户。

(三)区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延伸到股份合作公司,实现办公无纸化、信息化,提高企业信息和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透明度。

七、严格财务会计制度

(一)股份合作公司会计、出纳原则上不能由公司董事、监事、支委、副总等职位人员兼任,会计须持会计证上岗,出纳职位须与董事长直系亲属回避。会计、出纳人员资料报区财政局(集资办)备案。

(二)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区分各层级的审批限额和权限,严格按照权限实行层级审批。

(三)规范档案资料管理。股份合作公司成立档案资料室或专柜,集中保管公司的各种资料。对于各类决议决定、会议记录、合同协议、土地权证、财会报表、原始凭证、资产明细,要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四)规范印章管理。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董事长印鉴、出纳印鉴,印章保管或持有要相互制衡,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公章一般在公司办公室存放,董事长不得保管公章。印章使用应做好登记,每次用印写明经手人、审批人、用途。

八、规范重大事项管理

(一)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股份合作公司健全工程招标制度,大额工程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施工单位,就资质、信誉、实力、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对,提供董事会选择,也可投票选择。如股份合作公司没有工程招投标的经验和实力,可委托区建设招投标中心或市建设交易中心实施。

(二)规范抵押和担保管理。不得以公司物业或资产抵扣工程欠款,不得以长租约一次性收租金的方式变相抵押或出卖物业,不得以公司印章、无形资产做抵押、担保,以资信做抵押贷款也应谨慎论证,须经全体股东(代表)大会按特别事项决策。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截留收入、“白头单”报账、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私分资产、非法转让土地。

(三)土地等重要资产事前备案。凡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有关的业务,要在完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向街道办事处和区财政局(集资办)备案。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转让鼓励按照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等形式公开转让。对资产处置应委托第三方评估、市场挂牌转让的方式实施,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按法定程序处置的行为。区财政局(集资办)要通过平时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九、加强对物业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自营物业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初提出物业年度经营方案,经股东 (代表)大会决议后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公司将物业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托经营人和承包经营者,招投标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者,并应采取措施杜绝围标行为发生。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将公司自有物业对外担保、投资入股、出卖或者开展其他导致物业所有权、使用权可能失去的经营活动。

十、关注并提高股份合作公司社会信用和声誉

股份合作公司应关注公司的银行信用等级、纳税记录、保险缴纳、交通违章、违法违纪事件、媒体网络评论、公司透明度、社区文明程度、治安卫生状况、出租屋刑事案件发案率、股民幸福指数、股民受教育程度、长者人数、上访次数、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社会口碑等方面的社会信用,在维护和保持良好信誉上采取措施,提高公司声誉,增强公司软实力。

十一、加强廉政教育

区财政局(集资办)定期组织股份合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中层的核心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制度章程,宣讲违法违纪案例,扫除法律盲区,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