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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精神,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意见》,促进专利技术实施,推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我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参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根据我区重点技术领域和产业发展需要,每年选择一批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进行开发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纳入计划的项目,以实施单位投入为主,政府适度扶持的方式,共同促进专利实施。以项目实施为载体,带动项目承担单位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化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业化。

第二条目标任务

(一)每年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并使之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一定规模的产品乃至产业;不断提高我区高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重,推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以项目实施为载体,带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形成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技术创新机制,通过专利战略研究和运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入世应对能力。

(三)引导企业加大专利开发与实施的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和借助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专利技术为核心,以专利合同为纽带,以企业为基地,充满生机的专利实施运行机制和科技创新体系。

(四)通过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实施,为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经验,带动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依靠专利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一件至数件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二)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且在我区形成产业化。

(三)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政策。项目实施能为发展高新技术、引进再创新、取代进口或出口创汇、发展区域经济起示范带动作用。

(四)承担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目标任务明确,人员、经费、组织落实,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五)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目前虽未形成一定规模的产品,但是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增强。

(六)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在申报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无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三)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四)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申报单位已在我区注册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申报、评审与管理程序

(一)禅城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事业单位向区知识产权局申报,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选项目并编制当年的禅城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报请区政府审批。

(三)纳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依据申报书确定的实施内容和指标,与区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连同申报书作为计划实施方案及验收的依据。

(四)区知识产权局将有关经费下达给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专项用于计划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为他用。

(五)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检查,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区知识产权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原定技术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告,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或将资金移作他用,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有关部门给予承担单位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如项目中止或失败,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报告,由区知识产权局做出处理结论,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资金结算,连同资金使用情况一并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将剩余资金退回国库。

(七)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的实施方案拟定的完成周期,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工作总结、资金结算表,由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扶持措施

(一)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每年安排10项,每项给予10-20万元的实施扶持资金(以后视实际情况增减)。

(二)区知识产权局优先协助解决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利侵权纠纷及制止假冒专利行为。

(三)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利用、组织人才培训、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申报在每年6月份受理。

第八条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资金和评审费用列入区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