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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威市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武威市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17年12月4日

武威市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城乡创业者融资渠道,推进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14〕5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14〕29号)、《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是指市县区重点培育低碳、绿色、环保、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城乡创业者等借款人,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通过保险机构承保或担保机构担保进行增信,获得小额流动性贷款,并在该项贷款发生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时,由风险补偿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损失补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 成立武威市政银险担合作风险补偿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武威保险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监管、风险补偿、考核问效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风险补偿管理小组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工信委负责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督促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筹集和及时向市级汇缴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贷款项目审核、推荐和风险补偿金补偿复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和监管工作;市工信委和市农牧局对本行业所涉及借款项目的依法合规经营等进行监督;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武威保险业协会和市工信委对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贷款项目备案、统计和风险补偿金补偿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投放项目遴选和损失补偿确认的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本县区风险补偿金筹集、上缴、融资项目推荐、风险补偿金损失审核和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融资项目库建立。各县区政府指定一个牵头部门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均可推荐借款申请人,经县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审核后纳入融资需求项目库。纳入融资需求项目库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武威辖区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11〕3号)中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所在行业属武威优势培育产业且合法合规存续一年以上,经营稳定,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最近一年有盈利且预计未来两年继续保持盈利; (二)依法核准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个人借款人须有本地户口,有固定场所或长期在武威市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小额贷款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贷款偿还能力;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主要经营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城乡创业者在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法院执行记录,无环保、安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尚存问题,工商查询记录正常等。 第七条 企业或借款人申请。小微企业或借款人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县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每月5日前,县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借款项目上报管理小组办公室,管理小组办公室会同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审核后,推荐给合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 第八条 贷前审核和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收到管理小组办公室推荐的企业或借款人后,在7个工作日内,独立对推荐企业或借款人进行调查,完成贷前审核。对调查通过的项目由企业或借款人与合作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后,银行放贷。 第九条 提交备案。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机构和合作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分别向县区指定的牵头部门、市工信委和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条 还贷和续贷。贷款期满后,借款人可向合作银行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出续贷或续保(续担)申请。如借款人经营正常,且未发生重大不利的风险因素,合作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可办理无还本续贷,续贷后应及时报县区指定的牵头部门、市工信委和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政银险合作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单笔控制在5万元以内,累计不超过3万元;个人创业贷款额度单笔控制在2万元以内。政银担合作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单户不超过1万元。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贷款用途。贷款仅限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四)还款方式。按合作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方式: (一)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为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担保,保证金额及赔偿标准由保险机构与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保单)中约定;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 (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当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机构为贷款提供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担保,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与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保单)约定。 (三)担保合同担保。由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及赔偿标准由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 (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企业业主(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个人控股股东等)及其配偶为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需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企业业主由合作银行在办理贷款时确定。 (五)其他担保。除上述担保方式外,借款人可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第三方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其中,第(一)、(二)项为政银险合作贷款必要担保方式;第(三)、(四)项为政银担合作贷款必要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成本。主要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担保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 (二)保险费。对政银险合作贷款,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以保险机构在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费率为基础,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 (三)担保费。对政银担合作贷款,借款企业须向担保机构缴纳担保费,担保费以担保机构在担保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费率为基础。担保机构收取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 借款主体提供第十二条第(五)项担保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担保费率)。 第十四条 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后,合作银行应及时会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做好催收工作,并告知所属县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合作银行机构向借款人追索未果的,应立即向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备案。对政银险合作贷款,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对应银行赔付贷款本金的6%或7%;对政银担合作贷款,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对应银行机构赔付贷款本金的8%。对应银行机构相应将赔偿贷款追偿权转移给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并协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继续追偿。 第十五条 融资登记。合作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需将贷款发放凭证、贷款保险(担保)合同、贷款还款凭证、贷款风险报告等资料复印件于事项发生5日内分别向县区指定的牵头部门、市工信委和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及补偿

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政银险担合作贷款损失发生后以风险补偿金为限进行补偿。风险补偿金不属于担保,不承担偿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贷款需求的2%,按市、县区1:2的比例分年度落实风险补偿金,注入合作银行,建立市政银险担风险补偿金池。同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各县区财政部门在次年三月前,将本县区实际贷款总额测算的超出部分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代偿损失部分予以补齐。市工信委和县区指定部门按照同级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每年向同级财政申报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预算,同级财政将风险补偿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分级核算、统一管理。市工信委在武威市内选择2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每个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县区筹集的资金集中汇缴全市风险补偿金专户,独立使用。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拨款和司法追索回退)计入专户,用于中介费用支出和补充本金。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比例。 (一)政银险合作贷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机构赔付率在实收保费总额的1%以内时,由风险补偿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按1:2:7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若赔付率超过实收保费总额的1%时,由风险补偿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按2:2:6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金按市县(区)1:2分摊。 (二)政银担合作贷款。约定担保事故发生后,担保机构履行赔付责任,对造成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1:2:7承担。风险补偿金按市县(区)1:2分摊。 第十九条 补偿流程。 (一)损失审核和认定。当借款人贷款逾期6天以上且追索无果时,合作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所在县区政府指定部门,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合作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共同核实贷款真实性、借款人经营情况(开业、停业、失联)、还贷能力等情况,经过联合审核确认无法收回的,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交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代偿申请。 (二)复审。市金融服务中心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复核等方式对申请代偿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管理小组复审。复审同意后由管理小组办公室出具同意补偿函。 (三)补偿。市工信委根据管理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补偿函将贷款损失补偿金拨付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1年;清收回的资金按原比例返还。对借款人破产清算或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提出核销方案报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按风险补偿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承担比例予以核销,确认最终损失。

第四章 风险监控、贷后管理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应按时向县区指定部门、市工信委和市金融服务中心报送上月贷款相关信息,逐笔列出贷款金额、借款人、贷款期限、赔付额度、不良贷款追偿等。县区指定部门和市金融服务中心应按月监测分析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风险情况。 (一)政银险合作贷款。当某个合作银行机构政银险合作贷款不良率达到2.5%或某个保险机构赔付率达到12%时进行贷款预警;不良率达到5%或保险机构赔付率达到15%时暂停办理贷款业务。 (二)政银担合作贷款。当某个合作银行机构政银担合作贷款不良率达到2.5%时进行贷款预警,达到5%时暂停办理贷款业务。 (三)对暂停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经整改并经管理小组同意后可重启业务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银险担合作小额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借款主体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对借款主体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合作银行机构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各县区政府要确保推荐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骗取保险赔款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赔款,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享受与各级财政有关的优惠政策。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享受与各级财政有关的优惠政策,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借款主体,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协调法院、公安、工商、人社、人行、银监等部门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追偿。追偿款及相关追偿费用根据政银险担各方风险损失比例进行分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政银险担合作贷款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银行机构专用账户存入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应责令整改并同比例减少风险补偿金;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资格,并收回政银险担合作风险补偿存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