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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吸收省内外,国内外资金、人才、技术,促进天祝民族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国家扶持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市委办发[2001]007号《武威市关于扩大投资和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省市的其他优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天祝县以外的客商(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合资兴建、购买产权,以及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中外投资者可以举办国家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治县产业政策中允许的所有产业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产业:

(一)特色农业和特色工业综合开发;

(二)公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四)新型建材产品开发;

(五)企业租赁出售,产品外销出口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六)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七)水资源开发;

(八)藏医、藏药、民族文化和体育等特色产业开发;

(九)生态环境治理和再生资源综合开发;

(十)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一)县上鼓励发展的其它开发项目。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中外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

(三)项目独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四)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国家规定的鼓励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县外投资者在天祝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六条 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经逐级报省地税局审批后,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已完工或已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七条 县外投资者,开办矿山的独立矿山企业(即只采矿和选矿,不进行连续冶炼和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八条 县外投资者来天祝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可继承和有偿转让。

在天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在县内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设的专业市场,投建单位免缴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兴办或联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从2001年至2010年,前3年免缴所得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缴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企业提出申请后,经县、市税务部门加注意见后报省税务局审批。第一年报省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五章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来我县兴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以按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时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期满续用时,经批准可延长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为投资、股份或用于其它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县外投资者从事非盈利性的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建设、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可按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县外投资者举办生产性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经国家和县上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其用地可以按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减收40%。

县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的国有使用权之日起,免征5年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

第十五条 县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十六条 县外投资者利用我县国有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40%收取,并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利用本地企业厂房、设备进行技改和生产,并使用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

第六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到我县来投资,在各种要件备齐的情况下,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站式服务办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本县内一切手续。

第十九条 凡在天祝落户的招商企业,如企业需要,招商局及相关部门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入住企业,协助领办,代办企业有关手续、证件和协调工作,待企业运转正常时撤离。

第七章 落户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凡到天祝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户口是否迁移自愿选择。愿将户口迁入,属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和子女及其亲属直接办理农转非户口;属非农业户口的,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在整个户口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外商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生产人员,户口是否迁移自愿选择。属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办理农转非或暂住户口;属非农业户口的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引荐人引进的资金或贷款在我县形成固定资产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 引进无偿资金供我县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多少,给予奖励:引进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奖励5%;引进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4%;引进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 3%;引进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

(二) 引进有偿无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分别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2%、3%给予奖励。

(三) 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50%乘以到位资金和使用年限计算,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四) 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或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五)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供我县支配使用,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 引进独资办企业或来我县独资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县政府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

(七) 非工作职务争取的上级投资,视同引进资金。其奖励标准依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后,按完成额的2‰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做为得奖单位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奖金申领、审批程序

引资人填报领取奖励申请表,受益单位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招商局。

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确定奖励标准后报县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受益单位接领导小组审批数额将奖金汇至县招商局帐户,由县招商局足额发给受奖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引荐人获得奖励后,引荐标的在3年内调出或者变相调出本地区的,由县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祝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