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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

《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切实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合理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在保户数比重不低于60%,县级比重不低于80%。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金融工作局,相关县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二、提高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区域性融资担保带动作用,构建分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经济总量相对较小、未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参股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再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承接当地的融资担保业务。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相关县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主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且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逐步建立服务对象目录和甄选机制,充分发挥功能作用。重点支持服务我市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创型、成长型、效益型、生态环保型等中小微企业;以实体型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制造业等中小企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三农”客户。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相关县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稳妥创新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把做好融资担保主业放到首位,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主业、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依法开展抵押和反担保业务,积极开展信用担保,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拓宽盈利空间。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相关县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三、深化政银担业务合作机制

加强银担合作。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银担合作。对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一般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利率定价水平要合理并适当予以减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其承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与省再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积极参与构建我省政银担新型合作体系,运用好“三位一体”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在泉银行业机构尤其是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加入我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将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体系。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的具体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及代偿率设置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机构以及省再担保公司三方协商设定。原则上分担如下:

1.对于单户及其关联方担保余额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发生代偿时,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分担40%,申报省再担保公司承担40%,签约银行承担20%;

2.银行机构对风险分担授信风险敞口部分,可适当增加抵押、保证等缓释措施,原则上不收取企业保证金和类保证金。项目代偿后由合作银行会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应的追偿费用后,按责任比例予以返还。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县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四、加大风险补偿力度

建立完善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制度,根据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相关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

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建立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同时,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作为资本金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相关县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六、强化保障措施

建立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和担保放大倍数等内容,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薪酬待遇的基本依据。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暂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金控集团的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独立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及功能发挥情况纳入每年度对相关县人民政府金融风险防控指标考评内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工作局,相关县人民政府

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审慎经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相关县人民政府对其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试点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由直接参与业务管理转向履行出资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相关县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相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等抵押登记,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县人民政府

加强风险防控。相关县人民政府应按“属地原则”落实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加强和改善政策性融资担保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市准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凝聚部门合力,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相关县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