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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解读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省委九届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指出,要统筹推进地方科技立法,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办法》是2002年8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时任福建省省长时签署省政府令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施行15年以来,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奖励工作的完善,《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时期科技奖励工作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奖励金额设置过低,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二是奖励类别依形势发展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急需对奖种变更、奖金金额调整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

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应条款作出了修订。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审批。为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分有必要对《办法》相应条款及时作出修改。

二、《决定》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决定》共九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改:立法目的;奖种;奖励金额;社会力量设奖的行政审批;申请奖励所需地填写的材料;颁奖主体。

三、《决定》对奖种进行如何变更?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

五、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解读: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我省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为了与国家科技奖的奖种相吻合,结合科技奖励成果的特征,2010年我省将“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变更为“自然科学奖”。因此,此次《办法》的修改将“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修改为“自然科学奖”。

四、《决定》对奖励金额及其分配作何重大修改?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解读:为更加科学设置奖励金额,使之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奖励金额不作具体数额规定,而修改为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省创新与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奖金设置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此外,还借鉴浙江等省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奖励荣誉和奖励的归属与分配制度。

五、《决定》对社会力量设奖的行政审批制度作何修改?

三、删除第七条。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解读:《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手续。因此,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将《办法》中涉及社会力量设奖条款删除,即删去《办法》第七条关于涉及对社会力量设奖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和针对第七条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