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461号文批准屏南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被征地村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及金额:
项 目
名 称
被征地村
地 类
面 积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金额
屏南县佳垅环岛至碧城香山道路改造工程【S202省道建设项目】
古峰镇
长汾社区
耕地
0.5727
78
44.6706
园地
0.2034
32.76
6.6634
林地
0.1634
32.76
5.353
林地
0.9349
18.72
17.5013
城镇村
及工矿用地
4.8575
78
378.885
其他农用地
0.1876
78
14.6328
未利用地
0.2488
4.68
1.1644
棠口乡
棠口村
水田
0.4389
53.625
23.5360
园地
0.0941
22.5225
2.1194
林地
0.1763
12.87
2.269
其他农用地
0.1178
53.625
6.317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275
53.625
1.4747
棠口乡
凤林村
水田
0.1342
53.625
7.1965
林地
0.1678
12.87
2.159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064
53.625
0.3432
其他农用地
0.0799
53.625
4.2846
合计
8.4112
518.5705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1/25补偿,其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屏政综[2017]31号文件执行,本次征地主要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
二、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村委会、村民小组、国有单位为单位,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3309938。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