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2009年霞浦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5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休渔时段、范围及对象: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刺网(除单层刺网外)、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单层刺网和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2、力争在伏休期间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陆海监管到位、服务疏导到位。

  3、所有伏休渔船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入库、证集中、人上岸”,实现全面休渔管理目标。

  4、坚决查处违反伏休制度、无证、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中日渔业协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严厉打击“电、毒、炸”鱼行为,实现对全县渔船的动态监管。

  5、所有应休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予以处罚。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应按规定捆扎、封存好渔具,需在休渔期间进行渔具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

  6、我县休渔渔船应在休渔开始前返回所在地休渔。确有必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我县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检查监督。

  7、伏休期间,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更改从事其他作业。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9、除维护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所有伏休渔船在港、澳口、码头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123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