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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为合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运用,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强化对我县粘土砖厂生产企业的管理,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13年8月15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全面清理,责令限期关闭、自行拆除或依法予以取缔。对已造成耕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废弃多年找不到责任人的取土点,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督促当地村委会及时回填复耕。

  ㈠在本县区域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实心粘土砖的;

  ㈡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建实心砖土砖厂的;

  ㈢在基本农田、耕地上取土烧砖或晒砖坯的;

  ㈣在风景名胜保护区周边、县道、省道、国道、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网两侧范围内建实心粘土砖厂的。

  二、在2013年8月30日前,各粘土砖厂业主仍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供电部门停止向实心粘土砖厂输送电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依法检查其纳税情况;土地、林业部门分别依法查处其违法占用土地和林地的行为。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厂房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已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在建工程应在一个月内改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地不得再购进实心粘土砖。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一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同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运输实心粘土砖的任何车辆由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管理力度。对违反土地、林业、建设、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全生产、水利、电力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阻挠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围攻执法人员、故意煽动闹事、寻衅滋事,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