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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宁德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3〕188号)精神,加快LED照明产品在我县的推广应用,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特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率先在公共照明领域,即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完成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新建照明工程采用LED照明产品,已建非使用LED产品的照明工程争取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更新改造。同时,加快非公照明领域LED产品的推广使用,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力争到2015年底,全县实现同比口径下照明节能(电)50%以上。

  二、运作模式

  (一)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鼓励各级各部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推广LED照明工程。各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LED节能服务公司和监理机构,依据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更新改造费用。参与招标的LED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在我省注册、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并通过国家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支持我县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LED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公共照明领域照明工程施工建设。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LED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予以相应奖励。

  (二)其他运作模式。除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外,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财政全额投入、BT等模式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产品选购

  推广应用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福建省LED照明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及质量管控要求,所有由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或申请财政奖励和补贴的LED照明工程必须选用列入福建省LED优选产品供应商名录的企业产品。经招投标的LED节能服务公司不按规定采购LED优选产品供应商名录的企业产品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LED照明工程实施,并取消该公司相应的财政补贴优惠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本地区具备条件的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列入福建省LED优选产品供应商名录。

  四、工作要求及分工

  推广应用列入县政府节能降耗工作内容。县政府推进LED发展工作由县经贸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文体新局、广电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全县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并做好监督检查。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LED照明产品更新改造任务。

  县经贸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各地、各部门的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落实国家、省、市、县财税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支持其立项改造并按年节能量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

  县政府办(机关后勤)负责统筹县本级公共机构LED照明产品的更新改造和推广应用。

  县发展改革局结合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促进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并会同县经贸、财政部门落实有关财税部门落实有关财政奖励政策。

  县住建局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设计审查中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推动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与城市道路LED照明产品的更新改造。

  县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公路LED照明产品的更新改造

  县教育局、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单位及直属机构LED照明产品的更新改造及推广应用工作。

  县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文体新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为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提供良好的实施环境。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细则制定配套措施,加强行政督导,促进LED照明产品的更新改造和推广应用。

  五、加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LED照明产品的节能环保优势,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的配套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