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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扶持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贴息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1年,宁德市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2011〕18号)提出“市本级安排300-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时间暂定一年”,2012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财政局《关于落实扶持工业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的暂行办法》(宁政办〔2012〕99号), 对注册地在宁德市本级、蕉城、东侨,截止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向各银行贷款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了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后,小微企业感受到市政府的关心支持,提振了应对困难的信心,积极要求市政府今年继续实施该项政策,为此,8月份,市政府办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扶持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贴息政策的通知》,将宁政办〔2012〕99号执行时限延长一年,继续扶持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二、贴息资金的安排范围

  ㈠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发展前景好,高科技或高税等实体工业企业,实施扩大生产、扩大出口、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增加就业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㈡小微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宁德市本级、蕉城、东侨,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用工300人以下。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向各银行贷款单笔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金安排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当期企业实际付息的30%给予兑现贴息。对单个企业贴息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申报程序

  贴息资金申报由小微企业提出申请,蕉城区、东侨经济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初审并申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贴息资金申报相关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