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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的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取消了征收方法的限制,将适用范围从查账征收的企业扩大到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惠及所有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